出庭人员不听从法庭诉讼指挥,实施妨害在线庭审秩序的行为,经提醒、警告、训诫后,仍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证人在线出庭】证人等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候审室、隔断音视频信号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受他人干扰。
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参照证人在线出庭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线庭审公开】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但庭审参与人不得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庭审过程的音视频、图文资料。庭审参与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子送达方式、范围和条件】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在线诉讼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裁判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电子送达确认】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二十八条【电子送达生效标准】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