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附件属于电子证据,申请人将相关电子数据上传至网络存储平台进行认证后,形成可验证的结果,当数字指纹一致时,证明电子数据在申请时存在且未被篡改或伪造;同时,本案电子数据同步存储于广州互联网法院,且经本院提取证书附件核对一致。
在政策的号召和现代技术的加持下,通过区块链技术,把普通的电子数据转变为可信的区块链证据将成为趋势。目前,易保全已通过区块链技术成功为中国气象局、国药控股集团、重庆建工、内蒙古日报社、拉卡拉、我图网等知名企业提供区块链存证、电子签约、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司法等服务,有效解决电子证据相关信任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和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修改意见可采取书面寄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明在线诉讼司法解释反馈意见),邮编10006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gbghc2014@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何 帆、李承运 010—6755585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和规范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完善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线诉讼涵义及效力】在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案件的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的诉讼形式。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