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方式和条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技术条件、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便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公告案件适用在线庭审】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第二十二条【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在线法庭应保持国徽、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虚拟法庭。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法庭或者虚拟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出庭人员在线庭审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改正,出庭人员拒不改正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线庭审纪律】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所禁止的行为。
出庭人员出现不按时到庭、脱离庭审画面、庭审音视频静止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示、警告,并要求出庭人员说明理由。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脱离庭审画面,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