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身份认证、电子材料提交、在线庭审条件和方式、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签名或者确认、电子笔录等规则,适用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在线诉讼数据保护】在线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三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