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审判系统中全程留痕。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送达方式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电子送达的附随职责】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应当同步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第三十条【在线签名和确认】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电子笔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等方式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电子卷宗档案】人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办理的案件,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第三十三条【在线执行程序】执行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化材料提交、在线执行和解、在线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参照诉讼案件相关规则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等,在线完成财产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和惩戒等执行实施环节。
第三十四条【刑事案件在线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速裁程序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在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采取在线方式召开庭前会议、提讯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