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资产 资产相关型token发行方要维持token价值的稳定,就需要保证其背后有足够的资产储备。发行方对储备资产管理需要采取谨慎的措施,保证token的创造和销毁都与储备资产的增长和减少对应。发行方应该详细描述与稳定机制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储备资产的组成和分配、储备资产风险的评估、token创造和销毁过程、储备资产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原则以及购买和赎回token的过程。token发行方要保证储备资产与自有资产相隔离,并且能够迅速访问储备资产以满足持有者的赎回请求。储备资产应该由信贷机构和加密资产服务商保管,发行方负责挑选和任命,保证托管方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市场信誉。 储备资产应投资于安全和低风险的资产,这些投资品能够在最小价格影响的情况下被清算。投资产生的一切收益或损失应该由发行方承担。为了确保资产相关型token主要用于交易而非价值存储工具,发行方及加密资产服务商都不会为持有token的用户分发利息。 对于重点资产相关型token的发行方来说,他们应该制定严格的流动性管理策略,保证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整个系统仍可以正常运行。 对e-moneytoken的要求 由于e-moneytoken的定义和e-money相似,监管对于e-moneytoken的要求也借鉴了e-money的相关内容。 需要披露的信息 e-moneytoken的白皮书应该包括发行方和项目的信息、对公众发行或在平台交易的相关信息、e-moneytoken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底层技术以及风险。白皮书应该明确指出e-moneytoken持有者有权在任何时候以面值赎回e-moneytoken。 发行方义务 e-moneytoken的发行机构应为2013/36/EU指令下的信贷机构或2009/110/EC指令下的电子货币机构,并且他们应该遵守2009/110/EC指令的相关运行要求。发行方应该向持有者赋予随时以面值赎回token的权力,在赎回过程中发行方可以向赎回者收取费用。同样的,e-moneytoken的发行方及加密资产服务商都不会为持有token的用户分发利息。发行方应该将通过e-moneytoken换得的资金投资于与e-moneytoken计价相同的货币上,避免跨货币的风险。 如果被定义为重点e-moneytoken,其储备资金的托管和投资规则可以无需参照2009/110/EC指令第7条的相关内容,而是参考重点资产相关型token的要求,包括建立有序的逐步清盘计划等。 不适用以上监管政策的特殊情况 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满足以下条件时,对稳定币的发行要求不适用于上述情况:1.在12个月的周期内,发行方的平均债务总额不超过五百万欧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2.对外发行的token只针对合格投资者,并且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以持有。发行方仍需要提供白皮书并通知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