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人民币的零售环节,范一飞明确了三点。 第一,数字人民币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与现钞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大额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 第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额度管理下,根据用户身份信息识别强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人民币的清结算安排,如何实现“支付即结算”以及跨运营机构的互联互通? 一个思路是个人和机构(含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交易,都第一时间体现为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登记中心的更新。这相当于人民银行面向公众提供实时全额结算,对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和性能提出了很高要求。 (二)其他商业银行(指不属于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如何参与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如何发挥它们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其他商业银行能否不参与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只参加零售环节?换言之,其他商业银行能否运营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但不是向人民银行而是向指定运营机构兑换出数字人民币?如果数字人民币钱包管理机制和技术发展成熟,这个安排不会影响数字人民币的中心化管理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不会产生额外的风险,能有力促进公众持有、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二,商业银行的ATM机如何兼容数字人民币?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将长期共存,用户对两者之间的双向兑换将有持续需求。这是数字人民币零售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ATM机提出了升级要求。 第三,指定运营机构名单能否扩容?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对数字人民币理解加深,将有更多商业银行满足人民银行关于指定运营机构的要求,即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充足的人才储备以及在零售业务治理体系、风险措施等方面经验丰富。长期来看,指定运营机构名单能扩容,也应该扩容。 第四,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生态中是什么地位?我国电子支付的“主动脉”是商业银行,“毛细血管”是非银行支付机构。过去1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创新和市场竞争的驱动下,深度渗透老百姓衣食住行、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和社交娱乐等场景,尽管造成了支付市场格局集中、市场分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但为老百姓带来了巨大便利。 正如范一飞副行长指出的,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不具备为M0定位的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服务的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