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加密数字资产市场的入场券,USDT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在价格波动巨大的加密数字资产市场,USDT以其价格的稳定而成为用户进行加密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媒介;另一方面,USDT又时常与贩毒、洗钱、网赌等黑产“纠缠不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看待USDT的?近日,链法团队在更新链法智库时发现一起案例,原告向被告账户转入USDT,被告出具了借条,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1民终267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过其网络虚拟钱包IMTOKEN,将其钱包里面的虚拟货币USDT币转至任某的虚拟钱包IMTOKEN79596个USDT币。
2020年9月4日任某给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币现金肆拾玖万元整,一周后还清。逾期一天滞纳金按5‰计息。后由于任某未按期还款,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滞纳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所涉及的USDT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是不能受法律保护。朱某和任某双方通过网络虚拟钱包发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任某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将现金、票据、资金账户等交予被上诉人或向被上诉人进行合法有效的电子转账;
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出借资金的方式为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被上诉人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转移USDT币的事实,但否认该事实系双方约定的提供借款方式,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的行为系双方可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故双方的借款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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