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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首例“比特币”仲裁案被撤销后的思考

2018年11月15日,司法部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在深圳作出,该仲裁裁决确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保护”。随后,该案件的被申请人高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判决,支持高某的请求,作出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案件频发,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本文结合此案,对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的案件诉讼策略进行分析。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原因,以便为后文的诉讼思路警示,防止踩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圳仲裁委(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1]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我们发现,深圳仲裁委(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中有如下表述:

“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裁决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背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立法初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才将其予以撤销。

实践中,涉及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如何诉讼才能尽量挽回自身损失,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的行为,导致当事人的诉求而不被支持呢?

二、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的案件诉讼思路

国内司法机关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态度较为消极,仅有部分案件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通过对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检索研究后,笔者发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诉讼,但每种诉讼思路也有其弊端所在。

(一)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

针对国内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大多分为这几类:

1.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

2.虚拟货币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3.虚拟货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4.虚拟货币劳动合同纠纷。

无论上述的哪类纠纷,案件原被告总是绕不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合同的效力这两大争议点而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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