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数字货币等数字经济创新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些国家正在积极推动数字货币创新,但也有国家对数字货币采取观望的态度。深入分析发达国家的数字货币理念及相关政策,将有助于理解数字货币发展趋势和深化国际金融合作。
重视强化私人数字货币监管数字货币是融合密码学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新的货币形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等特性,导致以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数字货币可能会被利用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因此,部分发达国家不仅关注数字货币带来的新机遇,也高度关注私人数字货币可能引发的潜在挑战,重视对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并未特别限制私人数字货币交易,而是沿用既有的监管体系加以控制,包括证券监管、反洗钱监管和税务监管等。在证券监管方面,依据美国《证券法》,私人数字货币属于证券范畴,其发行或转售一旦被认定为证券销售,就可能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法院将根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判断。2017年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通过发声明、起诉、调查等形式对数字货币产业进行监管,它认为绝大多数项目的代币融资行为都是发行证券,相关业态都要进行注册。2019年7月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豁免了部分项目的上市注册,还为部分项目发放了不行动函。在反洗钱方面,美国主要依据《银行保密法》对数字货币产业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并非针对所有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只有从事货币服务业务的主体,才需要满足《银行保密法》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在税务监管方面,2014年3月,美国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的指南,阐明可转换虚拟货币的出售、交换或使用,可能导致税务后果。
日本政府明确将数字货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进行监管。日本修改了《支付服务法》,要求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人员必须在金融厅完成登记注册,并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类似的内控制度、记录保管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否则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与此同时,根据日本《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的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验证客户和对客户业务有实质控制权的人的身份数据,保持验证记录和交易记录7年,向有关当局报告可疑交易。上述规制在实质上与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类似,说明处理资金转让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同样需要履行反洗钱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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