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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向虚拟资产从业者发牌,10大发牌条件有何特点?

时间:2020-11-10 08:3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香港财库局在11月4日向全社会发出政策咨询,作为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立法建议一部分,准备把香港的虚拟资产行业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对服务提供者实施发牌

香港财库局在11月4日向全社会发出政策咨询,作为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立法建议一部分,准备把香港的虚拟资产行业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对服务提供者实施发牌制度。

上述政策咨询截止日期是2021年1月31日,之后将会进入政策制订阶段。对于不少从业者来说,发牌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将来有机会明正言顺地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投资管理、托管及相关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如果不熟悉香港的监管规则,对于发牌条件理解不深,也可能会令业务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就简要介绍一下这次香港提出的发牌制度,以及具体对从业者提出哪些要求。

发牌监管制度的演变

这次政策咨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发牌制度从过往的“自愿”变成“强制”持牌。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并非香港首次对虚拟资产实施发牌管理,早在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SFC)就已经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以下简称“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SFC的监管沙盒,实施“自愿发牌制度”。

香港财库局在政策咨询文件中,把立场书下的发牌称为“自愿发牌制度”,但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这里的“自愿”跟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自愿”含义大相径庭。

根据立场书的内容,所有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机构,首先必须是获得牌照的机构,然后才可去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香港证监会如此做法,主要原因是它只被赋权针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所以严格来说,如果是从事非证券型代币的虚拟交易平台,是不需要持牌的。

正如香港证监会在立场书中强调:“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SFC还特别强调,只会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果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SFC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此外,如果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平台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SFC也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也就是说,所有想申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要涉及证券型代币业务,实际上必须要先获得1号牌和7号牌(这实际上已经是强制性的要求),然后才能向SFC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这种所谓的“自愿”发牌制度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自愿”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建议大家直接忽略“自愿”两个字,更能理解香港监管当局的意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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