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区块链

用奖励性记账通证来践行合规的区块链数字杠杆功能

时间:2020-10-29 17: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自从比特币问世以后,作为区块链技术平台上以共识机制发售的通证,就成为一个激励手段。我们主张通证就是通证,不归属于商品、货币或资产,它是数字经济的新物种,它是激励工

  自从比特币问世以后,作为区块链技术平台上以共识机制发售的通证,就成为一个激励手段。我们主张通证就是通证,不归属于商品、货币或资产,它是数字经济的新物种,它是激励工具,但同时兼具有商品、货币、证券属性,我们不能用简单的工业时代思维来对通证进行定义。同样,我们也不能用工业时代法律,比如有关货币法、商品法、证券法等法律,来约定它,而是需要用数字时代新思维制定的新法律,来约定它。

  当然,在新的法律没有出台前,我们还需要用已有政策法律来约定它。这就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通证合规路径问题。本来这不可能,因为简单理解,将通证封杀掉就完事了。我们经过研究发现,即使在先有政策法律框架下,也有一条虽然狭窄但能行得通的链改之路。这条路就是:企业记账通证+股票注册制+区块链化交易市场+通证兑股票。

  这个探索我们认为非常有价值。要不然,轰轰烈烈的区块链,寄予厚望的链改,只能偃旗息鼓收兵,数字经济大发展之路就会被堵死,这就会丧失了历史赋予我们发展的一个大机遇。

  1.奖励性的记账通证是合规的

  我们提倡企业发行奖励性质的记账通证,用于激励。记账通证可兑换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就间接有商品属性(不主张兑换现金,因为没有激励作用);记账通证也可在企业上市后兑换股票,也就间接有证券属性。

  需要说明的是,奖励性质的记账通证是合规的。记账通证是账,只有流通通证才是币(代币)。就像支付宝、微信支付是账,而DCEP是币一样,记账通证并不挑战数字货币DCEP,不收钱只奖励也没有非法集资之嫌,不流通就不具备直接的金融属性因而无需批准。

  企业资产的数据化、商品化和证券化,在我国现行政策法律框架下可通过发售记账通证方式来实现。

  2.区块链的数字杠杆功能点

  企业和个人资产通过通证化创造了一种新资产,就是数字资产。通过通证,我们能够在原子资产空间外,创设一种数字资产空间。原子资产是法币资产,以美元、人民币等法币背书;数字资产以数字货币DCEP/CBDC背书的。企业和个人资产有了在原子空间和数字空间的双背书效应。一个资产有了两个投射,一个是原子世界,一个是数字世界。我们把这种双背书效应称作区块链的数字杠杆。双背书就是双激励。目前境外热的发烫的DeFi里已经出了很多套娃模式,给了我们很多启示。DeFi为什么能够产生套娃模式,也是因为数字资产这种双背书的数字杠杆效应决定的。原子资产可以和数字资产兑换,但数字资产这种双背书、双激励的数字杠杆效应不会消失。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