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比特币 > 挖矿工具

9.24通知后“挖矿”活动的刑事风险分析(3)

时间:2022-05-18 12:2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21)黑0381刑初67号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CGA)系传销组织。该公司依托自己开发的云某资产APP发行一款数字货币(简称

(2021)黑0381刑初67号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CGA)系传销组织。该公司依托自己开发的云某资产APP发行一款数字货币(简称云某币),会员加入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入门费”,兑换APP中的云某币购买矿机进行虚拟挖矿,继而产生云某币,云某币可以交易变现或者复投到下一个投资周期。该传销组织以迎春镇小学附近的门市房为聚集地点,由被告人时丕军组织参与人员进行传销培训,宣传云某资产基金运营模式及获利方式,以返现的形式吸引参与人员入会并发展下线,鼓励下线建立自己的团队,并享受所有下线产生云某币的提成作为奖励,逐步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迅速实现财富积累。现已查明,被告人时某某在组织、领导云某投资活动中 共发展下线六层39人,连同本人共计七层40人,总计传销本金达1395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虚拟货币可以进行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矿机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每当出现一些金融领域的新概念,涉及这个新生事物的非法集资案件就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对于“挖矿”和“虚拟货币”也不例外,好多公司和自然人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也是打着投资“挖矿”、“购买矿机”、“虚拟货币”可以保本付息的旗号,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本,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2020)浙1181刑初130号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虚构“虚拟矿场项目”,以高额利息回报(如项目投资成功将获得月息15%至35%的高额回报,如不成功则以月息5%的高额利息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季某1传播集资信息,继续向金某、吴某2、曾某、吴某3、钟某1、钟某2、叶某1、周某、叶某2、徐某、季某4等人非法集资共计4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博彩平台购买彩票等。在季某1询问项目进程时,周某伪造《关于合作投资矿场协议》骗取其信任。截至案发,未归还任何本金及支付利息,致使集资款项未能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诈骗罪

在任何的经济场景下,诈骗罪都不会缺席,而“虚拟货币”、“挖矿”的不可溯源性、信息不对称性给诈骗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许多不法分子会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的一些项目,并披上光鲜的外衣使得一些人上当受骗,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