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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通知后“挖矿”活动的刑事风险分析(2)

时间:2022-05-18 12:2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三)限期淘汰并禁止各种类型的帮扶支持 通知明确要加快“挖矿”项目存量项目的有序退出,并通过实施相应措施促进挖矿项目限期淘汰,比如将虚拟

(三)限期淘汰并禁止各种类型的帮扶支持

通知明确要加快“挖矿”项目存量项目的有序退出,并通过实施相应措施促进挖矿项目限期淘汰,比如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再比如严禁地方政 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通过各种措施倒闭挖矿活动限期淘汰。

(四)构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三、从生效判决看挖矿的刑事风险

通过检索有关“挖矿”相关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判决,可以发现挖矿主要是涉及以下几种刑事犯罪类型。

(一)盗窃罪

从检索数据来看,盗窃罪是“挖矿”涉嫌刑事犯罪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犯罪,生效判决数量最多。由于矿机的功率很大,用电量很高,好多矿工就在用电上打起歪脑筋,他们会通过私接电线、设备等方式进行偷电,这种情况一般会涉嫌盗窃罪。

豫0191刑初1522号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段某甲、孙某、段某乙、孙某1经共谋,共同出资购买了44台虚拟币“挖矿机”,由段某甲、孙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专家公寓11、12栋之间地下车库中央空调主机房内,私自安装上述设备,连接机房内电缆线,以盗窃电力的方式24小时进行运转,窃取该学院大量电力。被告人孙某负责虚拟币“挖矿机”的远程操作,被告人孙某1负责管理财务,被告人段某乙常驻该学院,负责日常维护。经郑东新区供电部姚桥供电所测算,盗窃数额为10850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孙某伙同段某乙、孙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比特币的热度不断升温,价格也不断上涨,许多人想要通过“挖矿”来实现发家致富,挖矿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对挖矿的了解并不透彻,这时候许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开始利用“挖矿”或者“矿机”的概念来吸引一些人加入到他们的组织,并发展一定层级,不断发展下线,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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