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比特币 > 比特币资讯

《北京仲裁》: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7)

时间:2020-07-31 09: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五)用户与平台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就比特币投资所引起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公

(五)用户与平台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就比特币投资所引起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公司(OKCOIN币行)现金争议纠纷 、周某美与曼维信息公司合同纠纷 、王某强与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对用户与平台的比特币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分歧较大,主要分为:

1.合同无效

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称涉案的《积分清算处理的协议》的效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

周某美与曼维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由此,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王某强与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称,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3.不违反法律规定

冯某然诉乐酷达公司(OKCOIN币行)现金争议纠纷中,法院判决支持投资人的现金返还请求。法院认定:冯某然获取比特币现金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乐酷达公司向用户发放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没有违反“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网络平台责任的规定。冯某然作为特定时间持有比特币的“民事利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取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四、关于比特币类纠纷裁决思路的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样的案例,各类法院/仲裁机构裁判不一,这里固然有大家对比特币法律性质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程度不一的问题,也有一个审判的价值取向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目前监管政策下,在比特币类财产纠纷处理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以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为准绳,严格区分国家禁止的比特币交易性质及种类

首先,厘清比特币法律属性是案件裁决的前提。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货币,因此,其可以作为一般财产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是由于其先天不足,很难成为一种法定货币,在没有得到国家允许其作为法定货币前,其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都是不被国家法律允许的。

其次,理解国家的政策文件是案件裁决的关键。理解《通知》和《公告》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国家规范的主体为“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不是普遍的民商事主体;二是其禁止的交易行为为比特币以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如果比特币不以货币身份从事活动,则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交易行为。比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的是比特币的归还,这里比特币只是作为一般财产的角色,因此,其交易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应为有效。而在覃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从事的是人民币与π币之间的购买交易,其直接违反了《公告》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交易违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涉及法定货币与比特币的交易,这里也需要区分比特币究竟是作为货币角色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还是作为一般财产被法定货币购买。在美国HashFast管理人诉MarcLowe案中,案件的关键点就是比特币是货币还是财产 。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