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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2)

时间:2020-07-31 09: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比特币基于密码学原理运行,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不由具有信用保证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网络性、总量

比特币基于密码学原理运行,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不由具有信用保证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网络性、总量固定、国际流通及快捷低廉等特征,完全符合数字货币的基本特性。由于数字货币的概念主要用来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初级形态进行描述,而比特币作为典型的区块链货币,也成为数字货币主要描述的对象。从发行主体看,比特币是一种私人数字货币。

2.比特币很难成为一种理想的法定货币

对比特币是否能成为法定货币存在不同观点,哈耶克派“非国家化货币”自由主义的拥趸者持肯定意见。如塞尔金(Selgin,2013)创造性地将比特币定性为“Synthetic Commodity Money”,认为其兼具商品货币和法币的“双重优势”而可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货币;哈维(Harvey,2015)认为比特币尽管缺乏政府和真实商品的背后支撑,但其来自使用者的信用也使其能作为货币使用;但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难以成为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比特币由于其天生的一些特点,使其很难成为一种法定数字货币,详述如下:

(1)比特币的价值存疑。根据主流货币理论的货币商品本质观,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必须如传统贵金属货币一样拥有自身价值,虽然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具有因“挖矿”消耗的计算处理能量所具有的价值,但是大多数学者持相反态度。汉利(Hanley,2018)、雅尔玛(Yermack,2013)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投机品,认为其生产过程中的物质耗费并不能形成“内在价值”,且从货币交易媒介职能的角度考察,其当前的价值仅取决于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李翀(2015)则严格区分了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认为比特币除交换价值外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因此其生产所投入的劳动也不能形成价值,与真正的商品货币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2)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货币债务论的观点认为,货币主要体现为最初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法定货币则体现了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国家对公众的债务及承诺。而比特币由挖矿产生,天生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因此,其无法成为一种法定货币。克鲁格曼(Krugman,2013)即指出比特币并不由国家创造或背书;盛松成和蒋一乐(2016)认为比特币没有集中发行方,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易宪容(2018)认为比特币的技术设计本身就缺乏制度保证,也不存在信用担保 。

(3)比特币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比特币的基础支付体系是安全的,但由其衍生的交易所和支付软件则无法保证其安全,比特币失窃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比特币运行时间较短,一些技术漏洞还有待在发现后去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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