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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4)

时间:2020-07-31 09: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政策主要包括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政策主要包括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虽然《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范,但是体现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通知》和《公告》都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其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领域都是政府不允许的。

(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国家不承认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身份,但是认可其为一种虚拟商品。因为虚拟商品的概念是大于虚拟货币的,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认可比特币为货币,但是认为其是一种商品。

(3)国家禁止从事的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值得强调的:

第一,还不能认为其是《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在法律上和其具有相似性的概念是《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将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交给了其他法律来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作出规定,因此,还不能认可其为《民法总则》上的虚拟财产。

第二,还不能认为其是物权法上的“物”。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特币还不能被看作物权法上的物。

综上,除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外,国家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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