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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之争:探讨网络抢注的形式变迁与合法性 (3)

时间:2021-01-07 18: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有一部分人去创业,比如 Facebook、Google、雅虎这些,别人觉得可以先注册其域名,等这些大公司反应过来再把这个域名卖给他们,或者是借着大公司名气做

有一部分人去创业,比如 Facebook、Google、雅虎这些,别人觉得可以先注册其域名,等这些大公司反应过来再把这个域名卖给他们,或者是借着大公司名气做自己的事情。这就涌现了一批对于网络抢注的诉讼,他们都想要夺回自己的域名。当时域名还不在商标法的保护里,那时候没人想到它会受商标法保护。所以当时打官司,只能从之前发生过的事情里面找依据。于是就有人想到了电话号码的管理。以前商户为了营销目的会特别向电话运营商申请一串与其业务或公司名相关的、较为容易记住电话号码,叫做 Vanity Phone Number。例如 UPS 的电话号码就为 1-800- PICK-UPS (1-800-742-5877)。长期以来,1934 年通讯法一直禁止储存、囤积或倒卖 Vanity Phone Number。此外,Vanity Phone Number 也受到商标法和不当竞争法的保护。

互联网域名之争:探讨网络抢注的形式变迁与合法性

之后就出现了反网络抢注第一案:Intermatic Inc. v. Toeppen。当时原告 Intermatic 公司是联邦商标“Intermatic”的所有者。被告是伊利诺伊州的居民,他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注册了域名 intermatic.com,并在上面运行了一个网站,里面放了一张 Champaign 的城市地图。当被告拒绝自愿将域名让与原告时,原告对被告提起了诉讼。商标淡化(Trademark Dilution)的要求:必须是著名商标,例如可口可乐、麦当劳之类;必须被用于商业用途;商标的可识别性被减弱(Blurring)或被丑化(Tarnishment)。著名商标这个没有问题,商标可识别性被减弱这个也没问题,这个案子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被告拿着这个网站基本啥都没干,算不算是商业用途。法院的结论是,被告对商标的使用是商业性的,尽管该网站只展示了一张地图,没有销售任何产品,意图出售 intermatic.com 域名进行套利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用途。

为了系统性地解决互联网上泛滥成灾的恶意抢注问题,199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根据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注册或贩卖的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类似至混淆性的程度,被告“有从商标中获利的恶意意图”。这个声明的难度就低很多,不需要再证明商业用途了。1998 年 10 月,ICANN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成立,并负责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等等。ICANN 是从美国商务部独立出来的部门,他自己声称自己是非政府的公立机构,实际上是从美国商务部划出来的。ICANN 成立之后,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PR)。相比起 ACPA,UDPR 可适用于国际范围内的域名争议。商标权人如果想要主张域名侵犯商标权而应予注销或转让给商标权人者,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如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协会等等。如果投诉人的投诉得到支持,会得到 “注销域名”或“转移域名”的裁决(但不涉及经济赔偿或者法律禁令)。这种解决政策的好处是如果裁决下来的话,可以把域名直接划得域名,比较方便。但它是不涉及经济赔偿或者是法规禁令的。有些人会觉得自己的名誉受损,他除了想要把域名注销掉,还可能想要钱。但是要走这条路的话,经济赔偿是不要想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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