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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加密货币交易所客户资产保护相关规则:以加拿大与香港为例(2)

时间:2020-06-05 16: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笔者注意到,就客户资产保护这一方面而言,加拿大在「管谁」的问题(即对监管对象的选择)上比较特别,其拟纳入该国证券法规规管的交易所并不局限

笔者注意到,就客户资产保护这一方面而言,加拿大在「管谁」的问题(即对监管对象的选择)上比较特别,其拟纳入该国证券法规规管的交易所并不局限于上线证券型代币的中心化交易所,而是实际扩大至绝大部分控制着客户资产的中心化交易所;而香港在「怎么管」的问题(即对客户资产保护所采取的措施)上较有特色,制定了比较全面、详细、专门适用于客户加密资产保护的规则。该等国家和地区对加密资产交易所客户资产保护的监管尝试及努力值得其他国家的监管层及相关加密资产交易所关注。

加拿大拟确定的监管对象

确定监管对象的标准

据笔者观察,已经对加密资产交易所建立监管框架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少是将交易所上线的加密资产的性质是否为证券型代币作为是否需将该等交易所纳入该国证券法规监管的主要标准(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如果交易所上交易的加密资产中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则通常需受该国证券法规的管辖;而如果交易所上不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如仅交易比特币、以太坊等支付型代币或功能型代币),则一般不在该国证券法规的规管范围之内。此外,由于去中心化交易所通常不控制客户资产,用户的加密资产由用户自行保管,加密资产在用户之间的转移通过智能合约完成,因此仅从客户资产保护的角度而言,通常不受证券法规规管。

加拿大除了同香港一样,将交易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所作为监管对象之外,还增加了一项确定监管范围的评判因素——即对于非交易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所而言,其在投资人发生交易后是否「立即交付(immediate delivery)」客户资产,如否,则该等交易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所也在监管范围之内。

将非交易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所也纳入监管的理由

要求交付资产的合同请求权构成「衍生品」

根据 CSA 的指引,即使交易所上交易的加密资产不是证券型代币、而是商品(比如比特币),但是,如果交易所在交易后没有向投资人「立即交付」加密资产,而是仍实际控制着投资人的资产,投资人就该等资产仅有一项请求交易所转移资产的合同请求权,则投资人的该等合同权利本身可能构成衍生品(在某些司法辖区内,该等合同权利可能被视为证券、投资合同、债权凭证、权利或权益凭证),因此该等交易所也需受加拿大证券法规管。

「立即交付」的理解和认定

根据指引,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加密资产交易所不受加拿大证券法规管辖:(a) 交易所上交易的加密资产不构成证券或衍生品;以及 (b) 在加密资产买卖合同下,交易所负有向用户「立即交付」加密资产的义务,并且根据交易惯例,交易所通过向用户「立即交付」加密资产的方式完成交收。 (责任编辑:adm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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