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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无法可依的监管窘境还尚未解决(3)

时间:2020-08-25 09: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最后,法院支持SEC的主张判定Howey测试的要件四也是满足的。一方面,Telegram在TON区块链项目推出后会继续推动该项目的发展,在为项目获取收益的同时也

最后,法院支持SEC的主张判定Howey测试的要件四也是满足的。一方面,Telegram在TON区块链项目推出后会继续推动该项目的发展,在为项目获取收益的同时也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另一方面,Telegram在TON区块链项目推出后参与TON区块链项目运营的书面免责声明是无效的。

Telegram案是证券监管领域内的创新性突破,表明了美国联邦法院支持SEC在数字货币领域内越来越强势的监管姿态。法官使用经济现实原则,而无视购买协议中ICO发行人的保证来评估Grams数字货币的ICO是否是Howey测试下的证券发行。本判决将会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仅基本解决了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属性,甚至还确定了未来用于融资的金融科技产品或工具的监管属性。

Telegram案判决对我国的启示

当下金融科技使得具有融资属性的工具不断涌现,而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无法可依的监管窘境还尚未解决。Telegram案中涉及规制ICO法规问题在我国上一次的《证券法》修订中都有讨论,但是没有出现在今年年初施行的最新修订的《证券法》里。首先,投资合同没有纳入证券的范畴。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中证券的范围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本次修订的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证券的范围应该从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可交易的凭证扩大到投资合同,覆盖更多种类的财产权。借鉴域外经验,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把所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工具都列入证券的范围,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监管已出现的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如P2P、数字货币ICO,还可以覆盖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产品。其次,从保护投资人权益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看,Telegram案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必要研究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为新型证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监管机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支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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