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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看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查认定(3)

时间:2021-07-13 10: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在取证环节,由于区块链存证方式为分布式存储,允许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审计机构等多个节点在联盟链上共享电子证据,理论上可以实现秒级数据传输

  在取证环节,由于区块链存证方式为分布式存储,允许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审计机构等多个节点在联盟链上共享电子证据,理论上可以实现秒级数据传输,降低取证的时间成本,优化仲裁流程,提高多方协作效率。

  三、区块链存证证据上链后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般而言,在审查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时,区块链存证证据的本质是数据,存证活动本质上是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甚至加工等数据处理过程,因此需要审查数据生成、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等是否安全、可靠;区块链技术存储、提取数据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数据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是否存在篡改等。可以说,《在线规则》的规定基本上体现了这些要求。

  关于电子数据上链后的质证,根据《在线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从四个方面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这些因素作出判断。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提交区块链存证进行质证时,也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找到支撑。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家有关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规定,目前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于2019年2月15日生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因此存证平台如未经网信办备案也可能成为质疑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的关系以及是否用技术手段干预取证存证过程也可能会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一些技术性公司设立且与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法院、公证处等公检法机构完成对接的技术中立平台可能会相对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因为当事人与这类平台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从技术上说,存证平台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是平台取证能力的体现。如果存证平台信息系统,其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符合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那么从技术上说可以推定其取证能力是相对比较高的。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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