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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看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查认定

时间:2021-07-13 10: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存证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涉及区块链存证的民刑案件逐渐增多。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同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即基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存证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涉及区块链存证的民刑案件逐渐增多。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同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即基于区块链技术存储的数据信息应符合客观事实,包括上链前信息是否属实和上链后数据是否经篡改;证据存储和提取应符合法定程序性要求;区块链存证中所包含的信息应能够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但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区块链存证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尺度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以下简称《在线规则》),对区块链存证的提交、质证、采信认定等明确了相对统一的操作规则。我们基于《在线规则》,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来具体分析在司法相关活动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

  一、区块链存证证据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

  首先明确,根据《在线规则》以及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一般所谓的区块链存证证据,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根据《在线规则》以及《互联网法院规定》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认为,目前司法部门对于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入相应程序态度是积极的。

  《在线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技术核验,法院已有实践。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宣判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该判决书中提到了对区块链证据进行核验的情况,“将在保全网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华泰一媒公司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全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再结合之前的交易哈希、保存区块的时间、区块高度,从民事证据认定的角度来看,以及哈希碰撞的小概率事件,已经足以构成优势证据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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