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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院是否必然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3)

时间:2022-07-12 09: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相违背的,同样视为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相违背的,同样视为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司法裁判认定“924通知”之后订立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序良俗无论是打击挖矿活动,还是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其他行为,无论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都可以成为公序良俗的适用、说理条件,可能扩大了《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情形,将公序良俗作为兜底条款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二)矿机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抛开“矿机”能够“生产”虚拟货币的功能外,矿机在属性上也属于一般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而且无论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将其矿机明确列为禁止交易的物品,也未禁止个人之间正常交易流转虚拟货币矿机,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矿机买卖合同无法定的无效事由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二、能否适用其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

矿机买卖合同履约中,恰逢“924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能不能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协商解除合同呢?《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事异常变动(该异常情事变动导致合同等价关系严重失衡或者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

2、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

4、情势变动系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5、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显示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所以对于合同无效的,由于合同自始未成立,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此,情势变更必须在合同成立后才有适用的空间,只有矿机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才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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