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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院是否必然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2)

时间:2022-07-12 09: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其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本条既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为节能管理部门,又规定了处罚措施“没收设备”,本条文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的动态执法权限,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淘汰类产业”实施差别化监管并有序清退。此外,结合“924通知”、《2005规定》及本条规定认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新增“矿场”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没收矿机,并不违反本条文的规定。

而且,从条文规定来看,本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矿机也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买卖的标的物。因此,不能援引《民法典》153条第一款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认定矿机买卖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裁判适用的是《民法典》153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924通知”属于国家政策,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因此,认定“924通知”之后订立的矿机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不属于错误的法律适用,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时,《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条款违反规章是否无效进行了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2019指导目录》作为部门规章,矿机买卖合同大都属于个体之间的买卖行为,并未属于国家金融安全调整的对象。

最后,根据《2005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但《2005规定》、《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可见,指导目录调整的是国内企业,适用主体多为企业间投资主体,对于投资主营挖矿的公司,此类投资合同,可能违背《2005规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禁止投资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禁止买卖,矿机本身是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法律保护之内。同时,对于矿机也要加以区分,对于部分矿机并不只有挖矿这一单一功能的,可以改做其他用途的,并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属于禁止投资的物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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