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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香港虚拟货币监管政策(2)

时间:2021-06-11 16: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以下统称“2018年声明“)。如果说前几次通函香港方面的态度还比较趋于保守的话,那么在2018年11月1日的声明及通函就更加大胆化,明确虚拟资产在香港接受监管。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直接发表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并列明与持牌证券经纪商、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

经过一系列香港立法文件及通函的梳理,不难看出,香港对于虚拟资产的态度是由一个从模糊到明确、保守到开明的过程。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有如下特点:

1、开放性与谨慎性并存

虽然香港目前让虚拟资产交易有法可以,但是香港并没有就此鼓励,相反香港证监会还多次公开提示和告诫投资者注意加密货币交易和ICO风险。以2018年声明为例,该声明开篇就是对与投资虚拟资产方面的风险作出了系统和详尽的风险提示,包括“估值、波动性及流动性“、“会计及审计”、“网络保安与稳妥资产保管”、“市场廉洁稳健”、“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利益冲突”和“欺诈”共七个方面。并在2018年中对受众群体做出了限制,要求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香港虽然不断在完善监管制度,但是对于虚拟资产的风险提示也没有停止,在保持着兼容的金融中心格局的同时,也对投资持谨慎意见。

2、监管范围逐步扩大

以2018年11月1日声明发布时间为节点,早前香港的监管制度只将具有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及期货合约交易纳入监管,不涉及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监管范畴。2018年11月1日,香港将把虚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在监管标准上,香港证监会也指出,不应低于现行类似业务的监管标准,例如,它们应当至少遵守现行规定,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等,而这些业务不可再以组合中的资产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而规避监管。

2021年5月,香港咨询总结再明文规定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范围,包括(i)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交易;(ii)进行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互相交易;(iii)转移虚拟资产;(iv)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务,或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以及(v)为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同时,香港并不排除私人虚拟资产交易纳入监管的可能性,这为之后有可能的私人虚拟资产监管留下了余地。随着监管范围扩大,香港特区正一步步比照着银行、信托等传统行业将虚拟资产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促进虚拟资产进入合规时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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