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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香港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时间:2021-06-11 16: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发布咨询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发布咨询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该咨询总结表明香港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要求,预示着虚拟资产服务的有法可依在香港地区能够得到实现。

作为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不言而喻。此次咨询总结也表明香港正推动着虚拟资产服务在进入全面监管时代。事实上,香港一直在尝试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摸索,纵观香港历年来对虚拟资产的探讨,不难看出作为金融中心,香港特区的开放、兼容。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或“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其中谈到,

部分ICO的条款和特点会导致其发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且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在该声明发布后,香港证监会随即针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及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行动,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通函”),通函载明,

美国部分的期货及商品交易所已经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而香港投资者亦可透过中介人买卖这些合约。然而,为香港投资者就这些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构成受规管活动,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处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2018年2月9日,香港证监会再次发通函提醒投资者,当与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及对ICO作出投资时,应防范当中的潜在风险。2018年3月,因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的发行活动可能属于“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香港证监会当即采取了监管行动,叫停了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正在向香港公众进行的ICO,并责令其将相关的代币归还予香港投资者以取消有关的ICO交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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