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比特币 > 比特币资讯

互联网审判中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进路(8)

时间:2020-11-06 08:3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另一类更加深入的技术类质疑分为两类:一是存证平台(此处指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即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具备资质;二是数

另一类更加深入的技术类质疑分为两类:一是存证平台(此处指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即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具备资质;二是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固定并上传至平台、是否保证未篡改。

1. 对能够指出取证平台资质上缺失的质疑。鉴于法律并未对该行业的准入设定资质要求,亦未规定进入该行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虽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定了行政许可的要求,但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行为并不是电子认证服务,因此不能根据该法认为第三方平台必须具备特定的资质,也不应以行政许可来判断区块链技术存证平台的合法性。需要强调的是,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是对电子证据的固定技术手段,技术标准应遵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特别要指出的是 :其系统安全应达到 GB/T22239—2019 的第三级基本要求,数据安全宜采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认证核准的密码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传输和存储,并对密钥采取必要的保护机制。从证据可采性的角度分析,此类存证与当事人自行取得电子证据并提供给法庭并无差异。

2. 对于技术可靠性的抗辩。电子数据因为其技术特性,在介入区块链存证后,其不仅内涵难以被理解,亦难以被清晰地展示和阐明,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当事人抗辩意见大多为“区块链技术未被证明是不可篡改的”“会受到51% 算力攻击”等技术术语进行哲学思辨类抗辩。笔者认为除非抗辩方能提出第三方取证平台运用的技术已被确定存在安全性隐患或者曾出现安全事故,否则不能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就抗辩方从技术角度具体指出存证平台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技术瑕疵、取证过程遗漏重要步骤使得存证不可信、存证平台存在重大安全漏洞使得平台上保存的证据丧失客观性等意见,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证据提供者进一步举证 :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应对证据的形成、传输、提取等过程中运用的技术手段逐步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存证技术方的认证说明。存证平台方应该向法院说明固证、存证的操作流程及背后的技术原理,以便法院对操作流程、技术原理进行审查,认定其是否符合电子证据真实性要件。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必要时可追加平台方作为证人出庭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给出专家辅助人意见。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存储特性及点对点的传输特征,在审查电子证据存储的可靠性时,可以着重考察与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相接驳的公链或与之嵌套联盟链:反向抽取公链或联盟链存证时间戳对应前后各一区块头的哈希值,将存证前的区块头部添加上证据后再次进行哈希运算,如果哈希值等于存证后的区块头部哈希值,则可以认定未篡改;反之认定被篡改。在哈希值验真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从而对该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