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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审判中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进路(4)

时间:2020-11-06 08:3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三)区块链存证给互联网审判带来的改变 有研究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是继虚拟货币应用之后最具潜力的应用领域,虽然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仍

(三)区块链存证给互联网审判带来的改变

有研究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是继虚拟货币应用之后最具潜力的应用领域,虽然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仍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个较小的分支,从实际应用情况和体量上来看,也尚未占据较大的比重,但区块链技术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愈加深度融合的趋势。笔者将结合互联网审判着重阐述区块链存证给互联网审判带来的改变。

其一,电子证据的取证更加互联网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子证据的整个取证进程都在网络进行,取证成本相比公证等其他传统方式明显要低,取证时间也更加灵活,甚至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理论上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实现取证存证 ;其二,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验证更加便捷。区块链具有的溯源性及不可篡改性,基于密码技术将电子数据生成唯一的数字指纹哈希值,并将其储存在多个不同的节点上,既能防止被篡改,亦能溯源查找修改痕迹,还能实现是否篡改的验证 ;其三,电子证据的质证和认定更快速有效。区块链的链式结构特点天然与证据链的链式闭环高度契合,使得电子证据在质证环节中更易被对方认可,也更易被法院采信。以笔者所在法院涉及区块链证据的案件为例,当事人对于这些案件的电子证据争议很小,约 7 成的案件通过调解或撤诉的方式得到了迅速解决。

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法律基础及法律特征

(一)电子证据地位及证据能力

区块链技术储存的证据一定是电子证据,基于电子证据的特点,其举证、质证与认证和传统证据的举证、质证与认证存在诸多差异,特别是电子证据原件及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是互联网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其他审判规则建构的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将电子证据明确列为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确立了其法定地位。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然成为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 条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界定,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我国设立互联网法院以后,针对电子证据将占据互联网法院较大比例的趋势,《规定》第 9 条和第 11 条第 6 款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可以提交包括区块链、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证据,也即通过立法确定了以区块链技术为首的存证方式的有效“身份”。

( 二 ) 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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