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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视角探讨 DAO 潜力:从分布式系统到欧洲合作社 (4)

时间:2020-12-09 16: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此外,股东层面仍然存在于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因此组织的存在和目的会受到资产使用的影响。但即使使用了「真实」的基金,也并不意味着第

此外,股东层面仍然存在于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因此组织的存在和目的会受到资产使用的影响。但即使使用了「真实」的基金,也并不意味着第三方的利益就被抵消了。基金会的具体形式是决定性的,因为一些基金会的法律保留了有利于创始人的变更空间。这使得基金会结构的后续修改成为可能——尽管必须是在特定条件下。瑞士法的第 86a 条 ZGB 就是这种选择的例证。荷兰的基金会法是欧洲最灵活的基金会法,根据 BW 第 2 条第 293 款的规定,为基金会的构建提供了多种选择,使创始人能够在基金会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护他们对基金会和基金会资产的影响力。最终的结果是大多数项目都不知道基金会实际持有哪些资产。这也就导致了基金行业一直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通常在基金会的旁边还有另一个法人团体,他们像运营公司一样实施操盘。根据结构的不同,这个「姐妹公司」为此目的获得基金会资金。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如果基金会的结构旨在达到税法下的非营利地位,这种转移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融资不属于德国税法 (Abgabenordnung) 所承认的变相非营利地位。

混合结构无主平台

尽管上述组织模式几乎没有去中心化的效果,而且仔细研究会发现一些设计细节没有真正区别于传统的公司结构,但是从宏观上至少指出了正确的方向。然而,为了创建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司组织,为这些平台提供一个真实的模型,基金会的使用是众多选择中的一个。下面我们提供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司平台的概念模型。

利用目前已经存在的法制环境,我们考虑以基金会和合作社的特殊结合形式进行推进。这样做的出发点是,首先将公司现有资产的权利 (例如,以协议、网络或其他平台基础设施的形式) 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这些企业资产的所有权随后转移到已成立的基金会,而后成立的合作社接收企业资产 (以付款方式),并基本免费使用。合作社因此能够将转让的资产 (协议、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 用于其自己的商业模式,或向其成员提供这些资产用于其企业活动。由于合作社本质上不是财阀关系,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类似于对等网络的基本理念——是平等的组织参与者。合作社的决策由成员民主地决定,因为投票权不取决于成员的资本份额。两个组织或其中一个可以为进一步发展公司资产代管任务。然而,无论是合作社,还是成员,当然还有基金会,都不能处置这些基础设施。这将创造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网络的环境,简单地说,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比特币网络,而不是某一个人单独拥有它。与比特币网络不同的是,该组织仍然通过捐赠和合作等形式混合在一起的方式来组织基础设施,从而保持了一个负责任的实体。通过交织于各自的管理和控制主体,可以建立特定的治理结构,以监督其他组织或公司对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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