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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发案率最高 加密资产之组织领导传销罪(2)

时间:2021-05-17 14: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首先要注意的点是: 参加传销人员是否自我感觉被骗或没被骗,不影响认定“骗取财物” 。 其次, 骗取财物并非虚置 ,而是要从传销金字塔结构来看,

  首先要注意的点是:参加传销人员是否自我感觉被骗或没被骗,不影响认定“骗取财物”

  其次,骗取财物并非虚置,而是要从传销金字塔结构来看,要想维持传销组织生存,就要找到下一个击鼓传花的冤大头。按照复利计算,很快全世界的人都不够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因此,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维持传销组织生存是必然失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此心知肚明,还继续许诺给予回报,拿走他人入门费,这就是骗取财物。

  然而,币圈案件略有不同,倘若组织者不给参与者承诺回报,而参与者也明知没有确定回报,而只是为了拿到token去交易所博一博收益,参与者赚钱赔钱都是来自于交易所的交易获利,那么事情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飒姐了解,项目方与交易所签署抽屉协议找量化团队“托市”已是公开的秘密,倘若组织者领导者与交易所操纵币价,则还是“骗取财物”;倘若查明,组织者并未与交易所勾结,虚拟币由于自身的“通缩”或者稀缺性被炒作翻倍,则不能将板子打在组织者身上,起码不能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

  关于竞合问题

  有法币(含外国法币)的加密资产涉刑案件,经常出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的基本处理原则,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翻看法条,我们会明显看出,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更重(当年该罪还有死刑,直到后来刑法第199条废止),也就是说倘若币圈案件涉及法币,应该大量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而不是409个案例被最终判决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个人认为,理由有三:一是对于加密资产、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把握不准,不知道是否需要按照财产法益进行保护;二是有一种司法观点从知识产权犯罪延伸出来,即他人占有不足以完全让所有者的权利灭失,但显然私钥为王的加密界,这种传统知产犯罪的理论不能适用;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加密资产的定价十分困难,飒姐承办和接触的案件中,有按照行为时三家主流交易所均价给加密资产定价的先例,但是更多司法鉴定机构担心币价不稳,影响其公信力,因而拒绝做鉴定导致没有犯罪数额,只能排除集资诈骗罪,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市面上也有传闻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没相应加密资产升值等,讲真,接管一堆不知道啥时候暴涨暴跌的“雷”,并非美差,更何况还出了四川链某事件,各地办案机关还是十分谨慎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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