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1)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2)隐名股东(投资者)难上位的问题(变成名义股东);(3)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投资者)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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