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被法院建议清理整治 据天眼查上显示的工商数据,丰复久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从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企业策划到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本案的被告中研智创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天眼查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出现“区块链”相关字眼。 “京法网事”还公告称,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记者试图取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的联系,但最终未果。 实际上,四川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在今年以来一直持续进行中。 今年6月份四川省有关部门就已下发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开展发电企业自查自纠等。此外,也要求各市(州)立即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立即关停,同时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该类项目。 据官方消息,11月17日上午,四川省政 府召开了全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视频会议,通报该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提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亚对此向记者表示,比特币并非由政 府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李亚提到,“但是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权益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合同无效这一前提,而合同无效导致了无法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比特币的请求,并非比特币不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2013年《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已经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她举例称,如果一个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币被盗,在我国依然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比特币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肖飒还指出,由于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属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案所涉及的虚拟货币还有被收归国有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第三种后果适用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