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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Token案一审解读 欧科云链法务专家:可对比WoToken案(2)

时间:2020-09-30 16: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后经多次审查,成功追回200多个比特币和10万多个柚子币(由陆某龙转移的249个比特币兑换而成)。 最终一审判决结果为: 丁某最终被判处八年零八个月

  后经多次审查,成功追回200多个比特币和10万多个柚子币(由陆某龙转移的249个比特币兑换而成)。

  最终一审判决结果为:

  丁某最终被判处八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其余16名被告人被判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02

  数字货币传销案的判决依据

  今天的审理结果公布后小欧咨询了欧科云链法务专家,法务专家提供了此前在2020年5月审理终结的一个类似案件——WoToken平台传销案。

  有意思的是,WoToken案和PlusToken案还有些许联系——2018年,李某某、王小影等人原计划在PlusToken平台上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后因认为PlusToken平台技术不成熟而离开,但掌握了网络传销的犯罪方法。

  随后他们聘请技术人员开发了名为WoToken的网络传销平台,并开展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WoToken涉案金额计人民币7706932020元。

  

  审理结果是涉案人员高某某、李某某、王小影、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九年不等、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二百万元不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

  其中作为主要依据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PlusToken和WoToken,相同的戏码每天都在世界的各个角落上演着,随着时代变化,庞氏骗局也在不断进步。但其本质还是打着低风险高收益的幌子,用后来人的资金弥补前人收益的缺口。

  小欧在这里友情提醒大家,不要贪图高回报、高收益,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辨别能力才是投资的关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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