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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刑法角度看 虚拟币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时间:2020-07-31 09: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虚拟币在全球的风靡,一定程度上冲击到原有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成为暗网常用的支付工具。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洗钱、逃

虚拟币在全球的风靡,一定程度上冲击到原有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成为暗网常用的支付工具。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洗钱、逃汇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此外,虚拟币发行方还容易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公安机关控制甚至受到刑事追诉。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虚拟币进行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

行政法领域的“否定评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提出比特币存在的风险,对比特币行业公司提出风控和反洗钱的要求。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

《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在宣布ICO是非法融资行为后,央行同时把为虚拟币提供交易、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也列为禁止项,这意味着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中国目前也是不合法的。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不适格投资人进行融资,严厉打击利用区块链非法集资。

《风险提示》称,近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目前最重要的区块链立法。其提出了要求区块链平台公开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服务平台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等等一系列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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